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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為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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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(圖/翻攝畫面、圖片授權:Hiking)

早年臺灣1960年代,女性的赤身界驚世駭俗,現則少見多怪。若戴著有色眼鏡來解讀赤身:則古希臘雕像的俊男美男,當今展出不都得加上衣服?而三國演義裡的禰衡更衣擊鼓罵曹,竹林七賢的劉伶在家裸身,其號稱以天地為舖蓋,房屋為衣裳,堪稱一絕。然在下要與各位討論的是:裸拍的法律問題

首查,要領會裸拍的法令爭議,必需深究一般通念的「猥褻」是何概念?則接洽觸及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、性騷擾防治法的輕微刑責、和刑法第234條的公開猥褻罪等分歧法範疇。

裸拍的司法問題

筆者試舉一例:若假定有或人在工地放爆仗,如有組織犯法要藉此取得護衛費,則有刑事重典的合用;若認為並沒有組織操控,目標在恐嚇而得財,則有刑法第346條打單取財罪的合用;若既無組織、又沒法證實其有得利意圖,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恫嚇風險平安罪之適用;末以,若沒有組織、得利意圖、恫嚇行為,則必須回歸社會秩序保護法有關違法施放爆仗的行政罰鍰,罰款了事。綜上所述,若要釐清裸拍的行為,亦須切磋社會秩序保護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刑法第234條與235條等行政罰與刑罰的關係

次查,《社會秩序保護法第83條》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1、故意窺視他人臥室、浴室、茅廁、更衣室,足以妨害其隱私者。2、於公共場合或公眾得收支之場所,隨意率性赤身或為放蕩之姿式,而有波折善良習慣,不聽勸阻者。3、以猥褻之言語、行爲或其他方法,調戲異性者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

承前,遵照上開劃定,可知:裸身並不是當然同等猥褻;猥褻有言語行爲或其他方法使異性不快,則裸身未必有相對換戲的對象。承前,依《桃場地方法院中壢簡略單純庭95年度壢秩字第244號裁定》: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,尚需有「不聽勸阻」環境指:「行為人對法律者的勸阻,不為接受,仍繼續其行為者的環境」。

是以,於公眾場所『裸拍』者,即使有違反善良風尚的行為,經由執法者勸阻後,隨行將衣物穿上,亦不會課處6000元以下之罰鍰

又查,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》與同法第20條:「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損害犯法以外,對他人實行違背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以下景遇之一者:1、以該他人順從制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取得、損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練習、辦事、計畫、勾當有關權益之前提。二、以展現或廣播文字、丹青、聲音、影象或其他物品之體例,或以歧視、欺侮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傷害他人人格莊嚴,或造成令人心生畏怖、感觸感染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欠妥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練習、辦事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糊口之進行。」、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等語,就性騷擾與行政罰鍰定有明文。

裸拍者又不是孫叔敖看到「雙頭蛇」

承前,然比對裸拍族,是否會對他人組成性騷擾?裸拍族常在景物點或公共場所赤身拍攝,但其實不組成性損害犯罪、且裸拍者又不是孫叔敖看到的「雙頭蛇」,不會因為見著裸拍狀況,使人得病早夭,公眾也不會因為看到裸拍者而損失權益,亦無可能影響公眾平常生涯的進行。是以,單以公共場合裸拍,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與第20條的罰鍰責任。

又查,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》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罪,須告知乃論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

承前,裸拍族未必是如一些宴會傍邊,穿戴清涼的表演者,常與台下人員互動,當然表演者並未全裸。但反觀裸拍者也不會與他人懷孕體上的碰觸。是以,性騷擾防治法對於乘人不備觸碰身體隱私部份的刑罰劃定,因為裸拍者並不是對他人有所接觸,故裸拍者縱使有人會認為不快,然亦非前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科罰行為。

又查,《刑法第234條》:「意圖供人觀覽,果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等語,此即刑法公然猥褻罪的規定。

又查,《刑法第235條》: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丹青、聲音、影象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擺設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廣播、銷售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文字、丹青、聲音或影象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充公之。」等語,此即刑法散佈猥褻物品罪。

再者,上開法條果然的意思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诠釋第146號是指包括「特定多半人」得共見共聞,然何謂猥褻的行為?綜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诠釋《第407號》與《617號》意旨:系指性淩虐暴力、人獸交,且無藝術、醫學、教育的意涵,使常人感應厭惡。

承前,裸拍族在公共場所出沒,雖然吻合公開要件,然究竟結果是不露自己身體,並沒有令人感應討厭的猥褻行為。是以,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,和刑法作為最後手段性的意旨,裸拍族固然不克不及以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,或就其照片散播而有刑法第235條之罪惡相繩。

綜上所述,固然裸拍族未必會組成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刑法等行政罰與刑罰之責任。然仁慈風尚的禮教,固然看似束縛,卻也如城池一般,讓我們免於情慾的侵逼,裸拍族固可免法律責任,但是是不是該遠離試探,以避免蟻穴潰堤?則是我們必需沉思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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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F%BC%8F%E7%8E%8B%E7%80%9A%E8%88%88%E3%80秒殺搶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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